我省出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2024-03-15 18:30:00  作者:   来源:福建省残联   责任编辑:原芷晴

日前,为加强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推进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运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出台《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闽民规〔2023〕9号)(下面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从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申领和发放、政策衔接、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精准管理水平。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实施办法指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对象范围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省定低保最低标准的25%、30%、25%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仅针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城乡低保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5元、85元。

三、补贴申请

实施办法强调,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残疾人证;(四)银行卡等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需提交生活困难证明材料,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出具核对授权书。同时,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四、现有各种补贴执行如何衔接

实施办法明确,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两项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两项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补贴制度告知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残联系统和民政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建立政策告知制度,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